用戶【Sue Jhe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何種情形之下,撤銷假扣押時債權人應負起無過失之賠償責任?(A)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B)選項皆是(C)假扣押之原因消滅(D)債務人供擔保撤銷假扣押

【評論內容】第 395 條 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判決適用之。

【評論主題】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禁止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屬別訴禁止之範圍:(A)選項皆是(B)家庭暴力之侵權賠償請求(C)共有財產之分割(D)給付贍養費

【評論內容】第56條(婚姻關係訴訟之請求與合併裁判規定)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禁止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屬別訴禁止之範圍:(A)選項皆是(B)家庭暴力之侵權賠償請求(C)共有財產之分割(D)給付贍養費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第 572 條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評論主題】370.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B)甲乙間之租約最長不得逾 20 年(C)出租人乙出賣基地時,甲得主張優先承買權(D)甲出賣其所建之房屋時,乙得主

【評論內容】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466.有關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法院已為終局判決,而該判決未確定前,原告不能撤回訴訟(B)如法院未為終局判決,而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無須被告同意即能撤回(C)如法院未為終局判決,而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訴之撤回效力):

一: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二: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評論主題】447.下列有關刑法上「教唆犯」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已有犯意之人為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B)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為「特定之人」,不得為「不特定之多數人」(C)教唆犯在處罰上,是依其所教唆之罪予以處

【評論內容】所謂教唆犯者,係對於有責任能力之特定人,於其無犯意或犯意尚未確定之際,教唆其實行犯罪。若被教唆人已有犯罪之決心,而後予以指導者,則為幫助他人犯罪,應成立從犯,而非教唆犯。

【評論主題】331.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B)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C)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D)法律定有施行期限,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評論主題】320.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230 條妨害風化罪之適格告訴人?(A)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B)配偶(C)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D)本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234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這個在刑訴法上稱之為「專屬告訴權」

【評論主題】310.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B)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

【評論內容】

消滅時效(三):期間起算

期間起算

35.在確認各種類型消滅時效的期間後,下一個問題,就是個別時間的起算點。

36.(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37.本條,可以區分為"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以及"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兩種類型。

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38.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至於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

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上之障礙。

39.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

40.債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即可行使,...

【評論主題】3 甲與乙在證據保全程序上,就乙於某日曾否對甲有過失加害行為以致造成甲受損 90 萬元之紛爭,達成委由丙判斷乙有無過失之 協議。此項協議,在甲對乙請求賠償上開損害之訴訟程序上,具 有下列何選項所示效力

【評論內容】

自由心證(德語:freie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1]

「自由心證」這個翻譯是直接借用自日文,將其理解為「自主心證」較不容易誤會其本意。

【評論主題】44 關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B)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

【評論內容】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評論主題】7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判決主文之金額與判決理由計算結果不符,原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該判決主文,應循抗告程序救濟(B)對於受命法官所為裁定不服,應循抗告程序救濟(C)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

【評論內容】第 408 條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評論主題】37 受輔助宣告之甲,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A)允受單純之贈與(B)信託(C)保證(D)消費借貸

【評論內容】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評論主題】44 關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B)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

【評論內容】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評論主題】7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判決主文之金額與判決理由計算結果不符,原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該判決主文,應循抗告程序救濟(B)對於受命法官所為裁定不服,應循抗告程序救濟(C)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

【評論內容】第 408 條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評論主題】37 受輔助宣告之甲,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A)允受單純之贈與(B)信託(C)保證(D)消費借貸

【評論內容】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評論主題】1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係屬下列何原則之展現?(A)法律優位原則 (B)法明確性原則 (C)管轄法定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評論內容】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評論主題】46 甲同時對巡邏員警乙、丙、丁三人辱罵三字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 1 個公然侮辱罪 (B)甲成立 3 個公然侮辱罪,法條競合(C)甲成立 1 個侮辱公務員罪 (D)甲成立 3 個侮辱公務

【評論內容】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評論主題】394.人民或團體能否就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關,但涉及社會重大公共利益之事項,以行政機關之行政 行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A)一律可以(B)一律不可以(C)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例外不可以(D)法律有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 第9條(維護公益訴訟)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評論主題】370.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B)甲乙間之租約最長不得逾 20 年(C)出租人乙出賣基地時,甲得主張優先承買權(D)甲出賣其所建之房屋時,乙得主

【評論內容】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466.有關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法院已為終局判決,而該判決未確定前,原告不能撤回訴訟(B)如法院未為終局判決,而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無須被告同意即能撤回(C)如法院未為終局判決,而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訴之撤回效力):

一: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二: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評論主題】463.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下列何罪,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A)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B)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C)刑法第 231 條第 2

【評論內容】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54.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A)在旅館的客房內行竊(B)持螺絲起子行竊(C)在公寓大廈樓梯間行竊(D)結夥 3 人行竊,其中 1 人年僅 12 歲

【評論內容】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351.下列何種情形,原告之訴,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A)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B)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C)起訴不合程式(D)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評論內容】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D)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C) 七、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A)如起訴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經補正事證未補正。 

【評論主題】375.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A)回復原狀(B)金錢補償(C)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併用(D)免除特定義務

【評論內容】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

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374.有關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行政法院僅限於撤銷訴訟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其他訴訟則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B)於撤銷訴訟中,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

【評論內容】「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行政 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第 125條第 1項及 第 1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知,行政訴訟於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及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是屬事實審之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自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以事實尚須調查為由,將原處分撤銷,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調查處分。

【評論主題】447.下列有關刑法上「教唆犯」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已有犯意之人為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B)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為「特定之人」,不得為「不特定之多數人」(C)教唆犯在處罰上,是依其所教唆之罪予以處

【評論內容】所謂教唆犯者,係對於有責任能力之特定人,於其無犯意或犯意尚未確定之際,教唆其實行犯罪。若被教唆人已有犯罪之決心,而後予以指導者,則為幫助他人犯罪,應成立從犯,而非教唆犯。

【評論主題】371.甲家中因故失火,火勢甚猛並逼近甲,甲為求自保,不得已乃由家中五樓陽台逃生至隔鄰乙住家陽台,同時破壞乙陽台所設防盜木門以便進入陽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對乙須負損害賠償責任(B)如乙當時

【評論內容】

《刑法》第三十七條〈緊急避難〉第一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其造成的危難不超過其所欲避免之危難者,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31.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B)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C)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D)法律定有施行期限,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評論主題】332.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如何處罰?(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裁處罰鍰(B)依其他行政法之規定裁處罰鍰(C)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

【評論內容】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5753910#ixzz57YoJmLww

【評論主題】356.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法第 58 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B)刑法第 59 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評論內容】第58條(罰金之酌量)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相關判解】院字第2665號

【評論主題】418.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至遲應於核定文送達各地方行政機關幾日內公布或發布?(A)10 日內(B)15 日內(C)20 日內(D)30 日內

【評論內容】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n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n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評論主題】320.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230 條妨害風化罪之適格告訴人?(A)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B)配偶(C)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D)本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234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這個在刑訴法上稱之為「專屬告訴權」

【評論主題】310.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B)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

【評論內容】

消滅時效(三):期間起算

期間起算

35.在確認各種類型消滅時效的期間後,下一個問題,就是個別時間的起算點。

36.(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37.本條,可以區分為"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以及"以不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兩種類型。

以作為為目的之請求權

38.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至於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

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上之障礙。

39.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

40.債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起,即可行使,...

【評論主題】9.撲朔:

【評論內容】第 386 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評論主題】9.撲朔:

【評論內容】

第132條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評論主題】7.依民法規定,委任契約之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下列何行為不須有特別之授權?(A)不動產之出賣 (B)提付仲裁(C)抵押權之設定 (D)期限為一年之不動產租賃

【評論內容】

民法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評論主題】3 甲與乙在證據保全程序上,就乙於某日曾否對甲有過失加害行為以致造成甲受損 90 萬元之紛爭,達成委由丙判斷乙有無過失之 協議。此項協議,在甲對乙請求賠償上開損害之訴訟程序上,具 有下列何選項所示效力

【評論內容】

自由心證(德語:freie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所謂「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1]

「自由心證」這個翻譯是直接借用自日文,將其理解為「自主心證」較不容易誤會其本意。

【評論主題】22 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系爭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有關其合法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得宣告該法規命令無效,該法規命令自始失其效力(B)行政法院得於個案中認定該法規命令違法,並於個案拒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37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14 有關正當防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加害人須有責任能力 (B)加害行為為法律所許者,仍可主張正當防衛(C)加害人是否有故意過失,在所不問 (D)須以防衛自己之權利為限

【評論內容】

加害人是否有故意過失,在所不問

請問有加害人為過失的正當防衛例子嗎?

法源法律網:

依現在通說之犯罪理論,過失與故意已為構成要件之要素,同時亦為違法性之要素,不僅在構成要件之階段,為符合犯罪個別化之要求,必須要分開討論。對於過失正當防衛行為是否有成立之餘地,依據傳統犯罪理論,認為違法性僅止於客觀,主觀係屬故意或過失,對於防衛行為之成立並無影響;採取防衛認識說者則認為防衛意思與過失有同時併存之可能性。準此,如行為人根本不知有線在不法侵害之存在,所為之攻擊行為稱作偶然防衛,實際上仍不生正當防衛效果;如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有認識,卻因驚恐導致防衛行為超乎原本主觀預期,即有成立過失正當防衛之餘地。

【評論主題】58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債權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於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外,亦得於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為之(B)為保障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應訊問債務

【評論內容】第 20 條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48 甲具有公務員身分,受其配偶乙勸說而犯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 (B)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C)乙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評論內容】

25年上字2253號:「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所謂實施,即實行犯罪構成要素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之程度而言,若僅於事前參與計劃,而予以相當之助力者,祇應論以事前幫助之從犯。

FROM聯晟法網

【評論主題】3.依憲法條文的字句闡明其意義,稱為:(A)文理解釋 (B)論理解釋 (C)類推解釋 (D)擴張解釋

【評論內容】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按照表述法律规范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的一种法律解释,包括对条文中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評論主題】57 關於第三審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B)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C

【評論內容】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評論主題】44 關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B)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

【評論內容】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評論主題】7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判決主文之金額與判決理由計算結果不符,原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該判決主文,應循抗告程序救濟(B)對於受命法官所為裁定不服,應循抗告程序救濟(C)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

【評論內容】第 408 條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評論主題】72 甲受僱於乙,某日乙認為甲工作不力而將甲解僱。甲則認為,乙係違法解僱,遂將乙列為被告,請求該管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命乙應給付甲一定金額之薪資(本案訴訟);嗣後又以生活困頓為理

【評論內容】第 536 條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72 甲受僱於乙,某日乙認為甲工作不力而將甲解僱。甲則認為,乙係違法解僱,遂將乙列為被告,請求該管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命乙應給付甲一定金額之薪資(本案訴訟);嗣後又以生活困頓為理

【評論內容】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評論主題】37 受輔助宣告之甲,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A)允受單純之贈與(B)信託(C)保證(D)消費借貸

【評論內容】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評論主題】何種情形之下,撤銷假扣押時債權人應負起無過失之賠償責任?(A)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B)選項皆是(C)假扣押之原因消滅(D)債務人供擔保撤銷假扣押

【評論內容】第 395 條 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判決適用之。

【評論主題】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禁止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屬別訴禁止之範圍:(A)選項皆是(B)家庭暴力之侵權賠償請求(C)共有財產之分割(D)給付贍養費

【評論內容】第56條(婚姻關係訴訟之請求與合併裁判規定)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禁止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屬別訴禁止之範圍:(A)選項皆是(B)家庭暴力之侵權賠償請求(C)共有財產之分割(D)給付贍養費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第 572 條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評論主題】25.人民於國家公權力審查程序中,享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係屬何種原則?(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B)禁止不利變更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釋字636號節錄:

查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旨在保障其在訴訟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乃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所保障之權利,且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範圍(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刑事案件中,任何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於他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皆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應履行到場義務、具結義務、受訊問與對質、詰問之義務以及據實陳述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七條至第一百八十九條參照)。檢肅流氓程序之被移送人可能遭受之感訓處分,屬嚴重拘束人身自由之處遇,其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自應與刑事被告同受憲法之保障。故任何人於他人檢肅流氓案件,皆有為證人之義務,而不得拒絕被移送人及其選任律師之對質與詰問。惟為保護證人不致因接受對質、詰問,而遭受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害,得以具體明確之法律規定,限制被移送人及其選任律師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利,其限制且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要求。

【評論主題】12. 臺灣加油站提供E5汽油,即是含有_______%酒精的汽油。

【評論內容】憲法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