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致豪】評論
裁判字號:85 年度台非 字第 238 號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侮辱公務員罪規定在妨害公務罪章中,而妨害公務罪章所要保護的法益是「讓國家公務順利進行」這個整體的概念。理解到這裏我們來看題目:甲同時對巡邏員警乙、丙、丁三人辱罵三字經。甲對三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罵髒話,影響的是「一個」公務的執行還是「三個」公務的執行呢?答案就很清楚了吧!
【Sue Jheng】評論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Larkin】評論
回22F:是的3個警察,1個國家法益30個警察,也是1個國家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