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先給與權利告知書或告知事項且記明於筆錄,下列何者非告知之事項?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B)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C)得選任辯護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D)得請求調查不利對方之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4688
統計:A(10),B(8),C(7),D(103),E(0)
用户評論
【Sheng(坐四望三)】評論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