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s40423】評論
暫予收容(15日)→移民署決定續予收容(45日)、延長收容(40日)→法院裁定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暫予收容是移民署的行政處分,不須先經法院核准。
【岩田光夫】評論
收容: 暫予收容15日、繼續收容45日、延長收容40日低 高 低移民署 法院 法院
【Damaris】評論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緩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緩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B)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六項之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