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欠乙買賣價金 40 萬元,借款 30 萬元,租金 20 萬元,均屆清償期。因乙催債甚急,經甲緊急籌款僅得50 萬元供清償乙之債權。關於決定清償那一筆債務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甲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B)由乙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C)按各債務之金額依比例抵充其一部
(D)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先抵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206
統計:A(328),B(90),C(121),D(141),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蝦米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321條(清償之抵充~當事人指定)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甲對於同一人乙負擔數宗債務,且其給付之種類相同(均為金錢),如其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甲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民法第321條參照)。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甲對於同一人乙負擔數宗債務,且其給付之種類相同(均為金錢),如其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甲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民法第321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