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將其所有之 5 克拉鑽戒一顆交由乙保管。關於甲、乙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若受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鑽戒
(B)甲與乙所訂立之契約,性質上為要物契約
(C)甲與乙所訂立之契約,性質上為繼續性契約
(D)鑽戒返還之期限經約定後,甲不得隨時請求返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9746
統計:A(29),B(29),C(100),D(550),E(0)

用户評論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乃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參照)。由條文敘述可知,寄託契約於甲、乙意思表示合致,且甲交付保管物時成立,屬於要物契約。且須由受託人持續履行、實現契約一段期間,性質上亦為繼續性契約。受寄人保管寄託物,若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90條參照)。(D)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597條參照)。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乃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第1項參照)。由條文敘述可知,寄託契約於甲、乙意思表示合致,且甲交付保管物時成立,屬於要物契約。且須由受託人持續履行、實現契約一段期間,性質上亦為繼續性契約。受寄人保管寄託物,若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90條參照)。(D)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民法第597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