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 Lan】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74條對於住宅或車輛實施勘察採證,除有急迫情形或經當事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外,應用搜索票。 有前項急迫情形者,應報請檢察官指揮實施勘察採證;經當事人同意者,應將同意意旨及勘察採證範圍告知同意人,並請其於勘察採證同意書內簽名捺印第147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