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下列何者須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A)停止營業 (B)罰鍰(C)沒入(D)勒令歇業

【評論內容】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評論主題】3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下列何者須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A)停止營業 (B)罰鍰(C)沒入(D)勒令歇業

【評論內容】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評論主題】12 警勤區基本資料區分計有一圖、二表、三簿冊,下列何者不屬之?(A)警勤區概況表 (B)警勤區交接登記表 (C)警勤區記事簿 (D)警勤區手冊

【評論內容】

勤區基本資料為一圖、二表、三簿冊,一圖為警勤區轄境圖,二表為警勤區概況表及警勤區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三簿冊為警勤區手冊、警勤區記事簿、家戶訪查簿。

【評論主題】27 受理報案,下列何者正確?(A)為迅速偵辦,他轄案件應向他轄派出所報案 (B)受理告發案件,必須申告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C)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需未逾越 6 個月之告訴期限 (D)犯罪嫌疑人對已被

【評論內容】第51條警察人員受理民眾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迅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第53條

不論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告發只需申告犯罪事實,不需知悉犯罪嫌疑人,亦不需請求處罰犯罪嫌疑人。

第55條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訴人應有告訴權。 (二)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 (三)未逾越六個月之告訴期間。但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一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四)未曾撤回告訴或未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五)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六)犯罪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評論主題】35 勤務督導之主要目的,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激勵工作士氣 (B)端正警察風紀 (C)指導工作方法 (D)考核勤務績效

【評論內容】第26條(督導及獎懲)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評論主題】1 依民國 100 年 1 月 13 日內政部警政署頒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警察人員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即依處理單位填製員警發生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應於多久內循勤務指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第10點

警察人員發生交通事故通報作業規定: (一)警察人員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即依處理單位填製員警發生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於二小時內循勤務指揮中心系統通報(初報)本署,遲報、匿報者依刑案逐級報告紀律作業規定議處失職人員責任。 二)各警察機關辦理員警交通事故案件,應於一個月內查處,並依規定辦理;若事故當事人非所轄員警,事故處理單位應於七日內主動將事故相關資料函報當事人服務單位並副知本署,當事人服務單位據報後,於一個月內查處,未依規定辦理者,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議處。

【評論主題】37 警察對應經過申請許可之集會,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之人,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得實施之作為,不包括下列何者?(A)得予裁罰 (B)得予制止 (C)命令解散 (D)得予警告

【評論內容】集遊法   第2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評論主題】26.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未經內政部許可所定製之警械,由警察機關依法: (A)留置。 (B)沒收。 (C)沒入。 (D)扣留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3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採用何種加減方法: (A)通加或通減 (B)遞加或遞減 (C)先加後減 (D)先減後加。

【評論內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二種以上處罰之處理)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評論主題】197.警察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 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法定要件? (A)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始得蒐集 (B)須有事

【評論內容】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37 警察對應經過申請許可之集會,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之人,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得實施之作為,不包括下列何者?(A)得予裁罰 (B)得予制止 (C)命令解散 (D)得予警告

【評論內容】集遊法   第2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評論主題】26.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未經內政部許可所定製之警械,由警察機關依法: (A)留置。 (B)沒收。 (C)沒入。 (D)扣留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3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採用何種加減方法: (A)通加或通減 (B)遞加或遞減 (C)先加後減 (D)先減後加。

【評論內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二種以上處罰之處理)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評論主題】197.警察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 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法定要件? (A)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始得蒐集 (B)須有事

【評論內容】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3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得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資料保存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多少時間內銷毀?(A) 1 年內 (B) 2 年內 (C

【評論內容】警職法第10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30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一般刑事案件報案,依勤務作業相關規定開立三聯單,下列何者正確?(A)同一案件分別向數警察機關重複報案時,受理單位得重複開立三聯單(B)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勘察確認所報案情是否成案,而

【評論內容】受理報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第15點

同一案件,分別向數警察機關(單位)重複報案時,受理單位得重複開立三聯單,並於受理後以最速件將受理報案資料函送管轄分局,惟不得重複填輸刑案紀錄表。

第18點

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勘察確認所報案情是否成案,而報案人堅持索取報案三聯單時,受理機關得以書函等書面文件,核實答覆。

第20點

立即偵破之案件,得免開立三聯單。但報案人索取時,仍應開立交付之。

第29點

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另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不須開立報案三聯單。

【評論主題】22 移送報告書各欄中那一欄應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等?(A)犯罪事實 (B)破案經過 (C)所犯法條 (D)證據理由

【評論內容】

194

移送報告書各欄之填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詳填犯罪嫌疑人資料及特徵,如不知其真實姓名,得不予記載,於查明後再補行移送;如因通知不到場或在逃者,應查明其戶籍記載情形填註或影送(以便通緝或傳喚)。被移送人有隨案解(護)送、另案在押者,應在備考欄內註明;其已先行解送者,應註明解送日期及文號。

(二)關係人,應載明刑事訴訟法上之關係,如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被害人、同案正犯或共犯(少年)等。

(三)犯罪時間:應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另就影響罪責之加重條件、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應一併記明。

(四)犯罪地點:凡犯罪行為及結果地均應記載。

(五)拘捕時間、地點:隨案移送案件,應載明拘捕到案日...

【評論主題】19 搜索係為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證據物件及可得沒收之物,而對人身及下列何者、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之強制檢查處分?(A)物件、社群網路 (B)物件、電磁紀錄 (C)車體、電磁紀錄 (D)車體、社

【評論內容】

158

搜索為係為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證據物件及可得沒收物之物,而對人身/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之強制檢查處分

【評論主題】20 對於住宅或車輛之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遇當事人抗拒時,得以強制力實施採證(B)經當事人同意者,應請當事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內簽名捺印(C)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案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74條

對於住宅或車輛實施勘察採證,除有急迫情形或經當事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外,應用搜索票。 有前項急迫情形者,應報請檢察官指揮實施勘察採證;經當事人同意者,應將同意意旨及勘察採證範圍告知同意人,並請其於勘察採證同意書內簽名捺印

第147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評論主題】12 警勤區基本資料區分計有一圖、二表、三簿冊,下列何者不屬之?(A)警勤區概況表 (B)警勤區交接登記表 (C)警勤區記事簿 (D)警勤區手冊

【評論內容】

勤區基本資料為一圖、二表、三簿冊,一圖為警勤區轄境圖,二表為警勤區概況表及警勤區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三簿冊為警勤區手冊、警勤區記事簿、家戶訪查簿。

【評論主題】20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民眾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非屬「公共場所」?(A)車站 (B)公園 (C)電影院 (D)廣場

【評論內容】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

【評論主題】1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何事項?①前科素行及政治背景②忠誠度及信賴度 ③工作及生活背景 ④合作意願及動機(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評論內容】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3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及信賴度。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評論主題】50 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下列何項法律之規定?(A)民事訴訟法 (B)刑事訴訟法 (C)行政訴訟法 (D)行政程序法

【評論內容】

第92條

法院受理違法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27 受理報案,下列何者正確?(A)為迅速偵辦,他轄案件應向他轄派出所報案 (B)受理告發案件,必須申告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C)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需未逾越 6 個月之告訴期限 (D)犯罪嫌疑人對已被

【評論內容】第51條警察人員受理民眾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迅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第53條

不論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告發只需申告犯罪事實,不需知悉犯罪嫌疑人,亦不需請求處罰犯罪嫌疑人。

第55條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訴人應有告訴權。 (二)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 (三)未逾越六個月之告訴期間。但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一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四)未曾撤回告訴或未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五)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六)犯罪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評論主題】28 有關犯罪現場之子彈、彈頭(殼)證物的處理原則,下列何者錯誤?(A)現場子彈、彈頭(殼)採取前宜先記錄其原始狀態(B)現場彈頭(殼)應視個案情況留意其上可能之微物跡證,如有必要宜先採集鑑驗(C)採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規範

子彈、彈頭(殼)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現場子彈、彈頭(殼)採取前宜先記錄其原始狀態,並以適當之方法採取。   (二)現場彈頭(殼)應視個案情況留意其上可能之微物跡證,如有必要宜先採集鑑驗。   (三)採取子彈、彈頭(殼)應避免以金屬器具直接夾取而破壞其上之痕跡。   (四)彈頭(殼)宜以證物袋分別包裝,避免彼此碰撞。   (五)若有供比對用之同廠牌子彈,應準備三顆以上送驗。

【評論主題】35 勤務督導之主要目的,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激勵工作士氣 (B)端正警察風紀 (C)指導工作方法 (D)考核勤務績效

【評論內容】第26條(督導及獎懲)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評論主題】24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依法處罰執行完畢,於下列何期間內再犯者,得加重處罰?(A)三個月內 (B)六個月內 (C)一年內 (D)二年內代號:6401頁次:4-3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評論主題】25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減輕處罰之人?(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 (B)滿 70 歲人 (C)低收入戶者 (D)瘖啞人

【評論內容】第9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評論主題】1 依民國 100 年 1 月 13 日內政部警政署頒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警察人員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即依處理單位填製員警發生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應於多久內循勤務指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第10點

警察人員發生交通事故通報作業規定: (一)警察人員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即依處理單位填製員警發生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於二小時內循勤務指揮中心系統通報(初報)本署,遲報、匿報者依刑案逐級報告紀律作業規定議處失職人員責任。 二)各警察機關辦理員警交通事故案件,應於一個月內查處,並依規定辦理;若事故當事人非所轄員警,事故處理單位應於七日內主動將事故相關資料函報當事人服務單位並副知本署,當事人服務單位據報後,於一個月內查處,未依規定辦理者,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議處。

【評論主題】16 刑事案件之撤銷管制有其標準,下列何者,不能撤銷管制?(A)嫌犯全部緝獲,贓證物齊全(B)緝獲主嫌犯一人以上,並追回部分證物,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C)緝獲全部或部分嫌犯,而贓證物無法追回,

【評論內容】

犯罪偵查手冊第248條

刑事案件之撤銷管制,其標準如下: (一)嫌犯全部緝獲,贓證物齊全。 (二)緝獲主嫌犯一人以上,並追回部分證物,經查證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三)緝獲全部或部分嫌犯,而贓證物無法追回,但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事實,並經查證據確鑿,全案移送法辦者。

【評論主題】3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若單一犯罪行為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何處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A)犯嫌住居所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B)犯嫌戶籍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評論內容】第30條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評論主題】24 公職候選人的配偶擔任公務人員,其所為的下列何種行為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不允許?(A)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B)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講(C)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拜票 (D)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不是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A)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B)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C)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

【評論內容】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C)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A)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D)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B)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為搜索時不得扣押之物?(A)持有人拒絕提出交付應扣押之物(B)搜索票未記載之應扣押之物(C)職務上應守秘密之公務員保管之物,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D)來源不清楚之違禁物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37 警察對應經過申請許可之集會,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之人,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得實施之作為,不包括下列何者?(A)得予裁罰 (B)得予制止 (C)命令解散 (D)得予警告

【評論內容】集遊法   第2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評論主題】26.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未經內政部許可所定製之警械,由警察機關依法: (A)留置。 (B)沒收。 (C)沒入。 (D)扣留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3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採用何種加減方法: (A)通加或通減 (B)遞加或遞減 (C)先加後減 (D)先減後加。

【評論內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二種以上處罰之處理)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評論主題】197.警察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 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法定要件? (A)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始得蒐集 (B)須有事

【評論內容】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3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下列何者須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A)停止營業 (B)罰鍰(C)沒入(D)勒令歇業

【評論內容】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評論主題】26.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未經內政部許可所定製之警械,由警察機關依法: (A)留置。 (B)沒收。 (C)沒入。 (D)扣留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37.下列何種情形,不宜使用警銬: (A)強制違序之人到場有必要時 (B)逕行通知違序之人到場時 (C)被拘留人有自殺之虞時 (D)執行拘留強制到場有必要時。

【評論內容】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評論主題】190.未經許可販賣鋼筆手槍者處 (A)無期徒刑 (B)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C)倂科新台幣一千萬元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第8條(製造販賣或運輸輕型槍砲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053.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主管機關漏未記載法定救濟期間,或記載有誤者,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之法理,其法律效果,何者正確? (A)救濟期間之算定不受影響 (B)記載之救濟期間與法定期間

【評論內容】第98條(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及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評論主題】287.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至遲於多久前完納? (A)三個月 (B)二個月 (C)十天 (D)三天。

【評論內容】第20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評論主題】032.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 (A)維持秩序 (B)執行蒐證 (C)命令解散 (D)執行驅散。

【評論內容】第24條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評論主題】13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採用何種加減方法: (A)通加或通減 (B)遞加或遞減 (C)先加後減 (D)先減後加。

【評論內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二種以上處罰之處理)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評論主題】336.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何者依法「不」罰? (A)滿七十歲人 (B)未滿十八歲人 (C)瘖啞人 (D)心神喪失人。

【評論內容】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評論主題】011.下列何者無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 (A)塗抹污穢物於他人房宅外牆 53 (B)將廣告單夾附於他人車輛之雨刷 (C)因他人違規停車於其家門口,故於其車上噴漆寫字 (D)任意採摘他人之花朵者。

【評論內容】第8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D

【評論主題】117.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處罰對象為: (A)僅處罰業務主 (B)僅處罰從業人員 (C)處罰業務主及從業人員 (D)處罰從業人員,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評論內容】

第18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評論主題】197.警察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 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法定要件? (A)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始得蒐集 (B)須有事

【評論內容】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199.警察「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之職權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限於最近一年內曾發生犯罪案件三年以上之公共場所為之 (B)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 (C)

【評論內容】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79.下列何者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之強制手段? (A)管束 (B)扣留 (C)拘押 (D)限制住居。

【評論內容】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看大標題)第15條(對義務人遺產強制執行)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第17條之1(禁奢條款)第19條(拘提管收)

【評論主題】94.下列警察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有誤? (A)警察不得對原無犯意之人為陷害教唆 (B)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C)警察行使職權,應合乎比例原則 (D)警察依法行做職權,而

【評論內容】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179.警察對於已發生之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 採行之措施,未含下列何者? (A)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B)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 (C)檢查引擎、車

【評論內容】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一、何謂數位落差?為何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如何去解決?(25 分)

【評論內容】第20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A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