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鈞詳】評論
A手冊51,B手冊53,C手冊55,D手冊60
【Sandy Lan】評論
第51條警察人員受理民眾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迅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第53條不論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告發只需申告犯罪事實,不需知悉犯罪嫌疑人,亦不需請求處罰犯罪嫌疑人。第55條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訴人應有告訴權。 (二)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 (三)未逾越六個月之告訴期間。但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一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四)未曾撤回告訴或未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五)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六)犯罪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