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ndy La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20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A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B
【用戶】習丹普利司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2F 可以,但對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而言,社維法有易以拘留的制度~立法者賦予警察機關裁量的空間(本法20條: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若逕予移送行政執行,反而是違反了裁量怠惰的問題經易以拘留再有義務不履行,則送行執~我覺得這是警察法規容易被框架住,導致讓人不容易聯想到回歸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