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神明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3649
統計:A(1374),B(127),C(27),D(115),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職業學校法:第 4 條 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2 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