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榮德】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陳甜心】評論
進入是即時強制?
【Summerbaby Ha】評論
當然需要再書面通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