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仁】評論
名 稱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Chichan Shi】評論
第2條: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阿部6653】評論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 條
【今年必上】評論
僑6醫8喬落去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