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nnifer Ya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目前最新的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C)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