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Judy】評論
104.01.23修正
【南霸天】評論
已修法A應該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