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 Lan】評論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C)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A)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D)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B)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