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4ji3uv. xu04】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者,不可以為負責人、代理人及糾察員: 一未滿20歲者。(B)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C)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A)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韌陞郎】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10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