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B)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C)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必要時仍得管收
(D)行政執行處(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2778
統計:A(15),B(15),C(715),D(47),E(0)

用户評論

寫了再說】評論

行政執行法20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D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A第19條(拘提管收)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

岩田光夫】評論

PS.行政執行法(管收)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