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玉仙】評論
行政訴訟之被告應該是受委託之機關,國家賠償訴訟之被告才是原委託機關
【@@】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5條: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原委託機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託機關_)國賠:向原委託機關提(第2條+第9條)行訴:向受託之團體或個人提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文書認證事務,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託作成處分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人民欲提起行政爭訟,應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行政訴訟之被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文書認證事務,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人民應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國家賠償訴訟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