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偉婷】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Lisa】評論
國家賠償法§2 II:公務員違法責任→ 過失賠償主義公務員(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3: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 無過失賠償主義公有公共設施(物)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amaris】評論
(C)有無故意過失並不是題意要問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