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B)典權之約定期限至少須滿 20 年者,始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C)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
(D)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16),B(236),C(37),D(62),E(0)

用户評論

【用戶】嘻西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民法923:「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n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nnn民法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用戶】ioiuyyy62115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912B-§913C-§915D-§922-1

【用戶】晨小星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912: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B§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C§915: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D§922-1: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用戶】嘻西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民法923:「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n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nnn民法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用戶】ioiuyyy6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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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912B-§913C-§915D-§922-1

【用戶】晨小星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912: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B§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C§915: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D§922-1: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