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嘻西】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6.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夫妻於婚前或婚後,均得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B)夫妻財產制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C)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D)夫妻財產制之

【評論內容】

(D)民法100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但登記與否並不為其法定方式,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②重婚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②③④(D) ①③④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52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選項(1)因僅為一審判決,非為判決確定遂非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評論主題】34.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A)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B)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C)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D)社團得經全體社

【評論內容】

第 52 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 57 條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評論主題】46.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夫妻於婚前或婚後,均得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B)夫妻財產制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C)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D)夫妻財產制之

【評論內容】

(D)民法100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但登記與否並不為其法定方式,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②重婚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②③④(D) ①③④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52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選項(1)因僅為一審判決,非為判決確定遂非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評論主題】34.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A)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B)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C)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D)社團得經全體社

【評論內容】

第 52 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 57 條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評論主題】14 以下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設定地上權應訂有存續期間,而且存續期間不得逾二十年(B)設定地上權應支付地租(C)地上權人對該土地有使用之權,自得依自己自由意思任意為之(D)台電公司為架設

【評論內容】

第833條之1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B)典權之約定期限至少須滿 20 年者,始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C)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

【評論內容】

民法923:「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n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n

nn民法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評論主題】46. 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夫妻於婚前或婚後,均得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B)夫妻財產制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C)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D)夫妻財產制之

【評論內容】

(D)民法100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但登記與否並不為其法定方式,僅為對抗第三人之要件,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是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①因故意犯罪,經一審判決逾六個月②重婚③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②③④(D) ①③④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52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選項(1)因僅為一審判決,非為判決確定遂非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評論主題】34.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A)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B)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C)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D)社團得經全體社

【評論內容】

第 52 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 57 條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評論主題】14 以下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設定地上權應訂有存續期間,而且存續期間不得逾二十年(B)設定地上權應支付地租(C)地上權人對該土地有使用之權,自得依自己自由意思任意為之(D)台電公司為架設

【評論內容】

第833條之1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評論主題】19 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B)典權之約定期限至少須滿 20 年者,始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C)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

【評論內容】

民法923:「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n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n

nn民法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評論主題】32.乙未經甲之允許,自民國81年開始占有甲已登記之 A 地並蓋有 B 屋,民國100年時因乙投資 失利乃將 B 屋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移轉 A 地之占有,丙繼續占有 A 地至民國103年,

【評論內容】

沒有相同喔  請仔細看一個是「地上權」一個是「所有權」

已登記之不動產為了保護登記,所以沒有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權利

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未登記之不動產才可以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

【評論主題】【題組】(4) 哪一個氣體分子,其孤對電子數最少?

【評論內容】

不動產也是五年而已喔,是有分管約定才是30年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