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期限分割共有物 動產5年 不動產30年遺產 10年典權 30年 農育權 20年租賃契約 20年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不算)人事保證約定 3年動產時效取得 10年 善意 5年不動產時效取得 20年 善意10年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最佳解忘記附法條了是民法823條
【嘻西】評論
不動產也是五年而已喔,是有分管約定才是30年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