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40624】評論
(一)按提審法修正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警察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即予解交,其已移送他機關者,應將提審票轉交收受機關,並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提審係國家賦予被剝奪人身自由人之緊急司法救濟。(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因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需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逾時即應恢復其自由;該項「帶往」措施本身即含有在警察控制支配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之意涵,不論有無使用物理上之強制力,其情形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強制到場及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相同,均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三)另警察人員為救護人民生命或身體法益,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