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13246579】評論
第187條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者。 (二)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者。 (三)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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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條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者。 (二)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者。 (三)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