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冒法官之名,以行動電話對警察捏稱某處有人正在進行毒品交易,經警前往調查後,發現甲所言不實。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A)成立刑法第 158 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B)成立刑法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之官銜罪
(C)僅成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D)成立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與刑法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之官銜罪,二罪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7017
統計:A(62),B(242),C(559),D(545),E(0)

用户評論

r70218】評論

刑法第158條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的構成要件,除了要有冒充公務員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外,還要有行使公務員職權的要件。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說,行為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說誰做了這個犯罪的事,但還是指出了一個虛構的犯罪事實,讓刑事訴追機關開始毫無意義的刑事訴追工作,因而妨害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因此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必須處罰,一般稱為「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資料來源:1. http://www.ntc.moj.gov.tw/ct.asp?xItem=332726&ctNode=19810&mp=0172.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法官審判案件,不告就不理,所以是消極的、被動的;檢察官則有不告亦理,故是積極的、主動的,例如,A犯加重強盜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B被害人沒提告,檢察官知悉後仍需主動偵辦;法官則為相反。故以法官之名雖為冒充公務員但難謂有僭越檢察官職權之虞刑事訴訟程序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確定判決後執行刑罰為止刑事訴訟法159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