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利害關係人理論(Stakeholder theory)是一個組織管理和商業道德的理論,用於解決組織管理中的道德和價值問題。這一理論是1984年由R·愛德華·弗里曼在《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一書中提出,他將利害關係人的概念與理論帶入企業管理的領域內,首先他界定「利害關係人」是在一個組織中會影響組織目標或被組織影響的團體或個人,因此,他認為一位企業的管理者如果想要企業能永續的發展,那麼這個企業的管理者必需製定一個能符合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策略才行。在弗里曼之後,薩瓦奇及其同僚在1991年發展出從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雇員及社區代表等三方利害關係人的觀點來提出公司的經營策略,因此從企業的觀點來看,一個企業除了注重股東的權益外,必需同時關注員工、顧客、社區以及所有有與企業有關的個人或團體才行,類似以企業擁有者為核心的一個同心圓,層層向外擴散。(維基)
【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評論
社會認同(social identity),定義爲:「個體認識到他屬於特定的社會群體,同時也認識到作爲群體成員帶給他的情感和價值意義。」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是一個與股東(Shareholder)相關的概念,通常也叫利害關係持有者。(1)經營者與企業員工 (2)用戶(3)供應商(4)債權人(5)競爭者(6)政府(7)其他利害關係者 除了以上列舉的利害關係者之外,還有包括工會、營銷中介、公眾與社區、合作院校及科研機構、媒體等在內的其他利害關係者,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不能忽視他們的存在。(資料來源:維基、MBA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