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 Lin】評論
(B)第575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A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B民法第575條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C民法第570條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D民法第574條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Damaris】評論
(A)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請求權(民法第573條參照)。但若他方給付報酬,居間人收取報酬並不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