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他人媒介婚姻而收取酬勞,並不構成不當得利
(B)當事人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居間人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仍須確實告知
(C)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D)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不得為當事人為給付或受領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7448
統計:A(45),B(233),C(35),D(84),E(0)

用户評論

【用戶】Jerry Li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B)第575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 A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B民法第575條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C民法第570條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D民法第574條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請求權(民法第573條參照)。但若他方給付報酬,居間人收取報酬並不構成不當得利。

【用戶】Jerry Li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B)第575條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 A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B民法第575條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C民法第570條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D民法第574條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請求權(民法第573條參照)。但若他方給付報酬,居間人收取報酬並不構成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