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rry L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 甲心智缺陷受監護宣告,某日頭腦回復清醒,乙現實贈與甲一輛機車,甲未經監護人代為即欣然接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亦有效 (B)債權行為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C)債權行為無

【評論內容】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民法第 74 條暴利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其適用 (B)聲請撤銷之人須為利害關係人(C)得以單純意思表示加以撤銷 (D)應於法律行為後 1 年內聲請

【評論內容】

C錯的原因在黃底部分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20 下列關於婚約之敘述,何者錯誤?(A)男女已訂定婚約者,不得再與他人訂定婚約 (B)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C)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D)婚約訂定後一方成為殘廢者,

【評論內容】

(B)民法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C)民法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D)民法976條1項6款: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A)男女已訂定婚約者,不得再與他人訂定婚約(X);

應為當事人一方得再與他人訂定婚約,而他方得解除婚約

【評論主題】22繼承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會喪失繼承權?(A)隱匿遺囑(B)隱匿遺產情節重大(C)於遺產分割前處分遺產(D)於遺產清冊為重大之不實記載

【評論內容】

15F的請求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63 條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

【評論主題】22 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甲自己之名義,將乙之腳踏車所有權移轉於惡意之丙,其法律效果為何?(A)甲之處分行為有效(B)甲之處分行為無效(C)乙得撤銷甲之處分行為(D)乙承認,甲之處分行為始生效力

【評論內容】

此題丙為 惡意 或 善意 對答案皆無影響~

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甲)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答案就是(D)

差別只在如丙為善意第三人,得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之規定,善意取得(腳踏車)所有權o 丙如惡意就不行

【評論主題】22繼承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會喪失繼承權?(A)隱匿遺囑(B)隱匿遺產情節重大(C)於遺產分割前處分遺產(D)於遺產清冊為重大之不實記載

【評論內容】

15F的請求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63 條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

【評論主題】22 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甲自己之名義,將乙之腳踏車所有權移轉於惡意之丙,其法律效果為何?(A)甲之處分行為有效(B)甲之處分行為無效(C)乙得撤銷甲之處分行為(D)乙承認,甲之處分行為始生效力

【評論內容】

此題丙為 惡意 或 善意 對答案皆無影響~

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甲)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答案就是(D)

差別只在如丙為善意第三人,得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之規定,善意取得(腳踏車)所有權o 丙如惡意就不行

【評論主題】16 關於寄託人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所受之損害,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B)受寄人因寄託物之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C)受寄人已知寄託物有發生

【評論內容】

第 596 條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A)或瑕疵(B)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D)或為受寄人 所已知者(C),不在此限。(不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15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A)主債務人受監護宣告 (B)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C)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D)主債務人之財產

【評論內容】

第 750 條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D)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 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B)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C)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評論主題】14 甲因奉派出國工作 1 年,故委託友人乙全權處理其出國期間之財產所有相關事務。下列何事項,無須甲之特別授權,乙有權為之?(A)將甲之房屋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 (B)將甲之汽車出賣給第三人(C)和解

【評論內容】

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A)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C)

五、起訴。(D)

六、提付仲裁。

【評論主題】13 關於民法所定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係指價金之支付,附有分期約款之信用買賣(B)係指出賣人標的物之支付,附有分期之約款(C)如有一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全部價金(D)如有連續多期

【評論內容】

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C) (D)

【評論主題】9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債權人行使詐害行為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自行為時起,

【評論內容】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評論主題】15 稱共有者,謂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享一物所有權。下列關於共有物之情形中,依民法規定,何者無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A)共有物之處分(B) 共有物之買賣(C) 共有物之設定負擔(D) 共有物之變更

【評論內容】

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評論主題】21 男女當事人結婚無效時,不得適用或準用下列何種規定?(A)當事人之一方受有損害時,對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B)當事人之一方無過失而陷於生活困難時,對他方請求給與相當之贍養費(C)當事人

【評論內容】

第 999 條

(A)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999-1 條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 1057 條

(B)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D)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評論主題】15 稱共有者,謂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享一物所有權。下列關於共有物之情形中,依民法規定,何者無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A)共有物之處分(B) 共有物之買賣(C) 共有物之設定負擔(D) 共有物之變更

【評論內容】

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評論主題】2.孔子教導我們「交友之道」的選項是:(A)不患莫己知,求為可知也(《論語.里仁》)(B)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C)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則止,毋自辱焉(《論語.顏淵》)(D)生

【評論內容】

(C)翻譯

子貢問對待朋友之道。孔子說:「給朋友忠告,並好言好語引導他,不行的話就要停止, 這樣就不會自取其辱了。」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受立法院邀請,應列席委員會備詢?(A)考試委員 (B)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C)參謀總長 (D)檢察官

【評論內容】

不用去: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及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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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係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之公務員

公平會為隸屬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

【評論主題】18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評論內容】

停止過戶期間又稱過戶閉鎖期,係指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間而言,即指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之期間而言;於該期間內,

股東不得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

轉讓股票之效力對雙方是有效 可是不能對抗公司 

【評論主題】3 甲心智缺陷受監護宣告,某日頭腦回復清醒,乙現實贈與甲一輛機車,甲未經監護人代為即欣然接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亦有效 (B)債權行為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C)債權行為無

【評論內容】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民法第 74 條暴利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其適用 (B)聲請撤銷之人須為利害關係人(C)得以單純意思表示加以撤銷 (D)應於法律行為後 1 年內聲請

【評論內容】

C錯的原因在黃底部分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20 下列關於婚約之敘述,何者錯誤?(A)男女已訂定婚約者,不得再與他人訂定婚約 (B)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C)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D)婚約訂定後一方成為殘廢者,

【評論內容】

(B)民法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C)民法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D)民法976條1項6款: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A)男女已訂定婚約者,不得再與他人訂定婚約(X);

應為當事人一方得再與他人訂定婚約,而他方得解除婚約

【評論主題】7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A) 2% (B) 5% (C) 12% (D) 20%

【評論內容】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22繼承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會喪失繼承權?(A)隱匿遺囑(B)隱匿遺產情節重大(C)於遺產分割前處分遺產(D)於遺產清冊為重大之不實記載

【評論內容】

15F的請求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63 條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

【評論主題】21 有關民法上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在扶養權利上,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同,排在第一順序上(B)在扶養義務上,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序上(C)受扶養權利人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

【評論內容】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C)受扶養權利人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就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不得適用之 

差別在黃底部分

【評論主題】22 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甲自己之名義,將乙之腳踏車所有權移轉於惡意之丙,其法律效果為何?(A)甲之處分行為有效(B)甲之處分行為無效(C)乙得撤銷甲之處分行為(D)乙承認,甲之處分行為始生效力

【評論內容】

此題丙為 惡意 或 善意 對答案皆無影響~

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利人(甲)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答案就是(D)

差別只在如丙為善意第三人,得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之規定,善意取得(腳踏車)所有權o 丙如惡意就不行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為主權利非從權利?(A)不動產役權(B)地上權(C)抵押權(D)質權

【評論內容】7.下列何者不屬於從權利?(A)所有權(B)抵押權(C)利息之債(D)地上權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5 年 - [法學緒論]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