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 Lin】評論
停止過戶期間又稱過戶閉鎖期,係指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間而言,即指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之期間而言;於該期間內,股東不得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轉讓股票之效力對雙方是有效 可是不能對抗公司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買賣行為之效力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公司。
【在訓中】評論
買賣行為之效力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公司。
【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評論
其實不用想這麼多買賣行為之效力歸屬股東及當事人之間從民法的方向思考 債之效力歸屬於當事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