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3208
統計:A(399),B(249),C(84),D(63),E(0)

用户評論

【用戶】Jerry Li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停止過戶期間又稱過戶閉鎖期,係指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間而言,即指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之期間而言;於該期間內,股東不得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轉讓股票之效力對雙方是有效 可是不能對抗公司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買賣行為之效力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公司。

【用戶】在訓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買賣行為之效力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公司。

【用戶】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其實不用想這麼多買賣行為之效力歸屬股東及當事人之間從民法的方向思考 債之效力歸屬於當事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