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K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242~§245(A)§24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 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B)§244 第1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244 第2項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D)§244 第4項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 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C)§245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 過十年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