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mm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修正相關內容: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台內移字第1010934064號公告發布,自101年11月25日始生效。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每年人數限額如下:(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每年不限數額。(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每年不限數額。(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每年人數限額「六十」人。(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每年不限數額。(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每年人數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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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修正相關內容: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台內移字第1010934064號公告發布,自101年11月25日始生效。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每年人數限額如下:(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每年不限數額。(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每年不限數額。(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每年人數限額「六十」人。(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每年不限數額。(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每年人數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