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欲射殺乙,對其開槍,子彈命中乙的左胸口。乙苦苦哀求討饒,甲覺得乙已經學到教訓,遂撥打 119,乙因而獲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普通未遂,因為其已經完成了殺人行為,但未有死亡結果
(B)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普通未遂,因為是乙哀求討饒,甲才撥打 119
(C)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中止未遂,因為其已經放棄了殺人行為的實施
(D)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中止未遂,因為其出於自願防止結果的發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1),B(1),C(1),D(4),E(0)

用户評論

【用戶】c8c8070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未有死亡發生,是因為甲的防止行為(撥打119)⋯⋯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