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法院為審理被告甲的竊盜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準備程序中認無證據能力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B)準備程序不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因其屬於審判之核心事項,僅得在審判期日中為之
(C)準備程序中不得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因其將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之要求
(D)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其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25
統計:A(1),B(2),C(1),D(2),E(0)

用户評論

【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B)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C)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 (A)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3項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5項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