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翊孟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得發生不定期限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之效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限期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833條之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833條之2(公共建設之地上權存續期限)*立法理由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第834條(地上權之拋棄權利)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836條之1(土地所有權之讓與)*立法...
【用戶】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n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n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n。n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n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n之規定。+第 838-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n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n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n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n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