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si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一、緘默權告知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第1項第2款 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漏為踐行告知的後果1.檢事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未告知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須告知可行使緘默權;若未告知,所取得之自白,經證明是出於惡意或強迫,且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得作為證據。(B)2.檢察官 蓄意不為告知按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則所取得之自白證據能力,應依 刑事訴訟法 第158-4條規定,權衡判斷之。有這情形才考慮(C)三、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158-2條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