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某甲係一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其身分為兒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可否報導或記載某甲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某甲身分的資訊?(A)不得報導或記載(B)依據「得到人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2條(被害人身份之保密及例外)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不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限制外籍人士出國權利的事由?(A)國家安全 (B)公共秩序 (C)善良風俗 (D)公共衛生

【評論內容】第12條  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二、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三、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四、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評論主題】15 甲犯刑法第 278 條的重傷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且自首,法院審理後,處 1年 10 個月有期徒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不得宣告緩刑,因重傷未遂罪非屬得宣

【評論內容】

刑法§74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評論主題】14 中華民國人甲乙丙三人在日本,詐欺位於韓國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不適用我國刑法,因犯罪地不在我國領域內(B)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不適用我國刑法,因被害人不在我國境內

【評論內容】

補充   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4   

 犯詐欺罪,且符合以下三種情形: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2、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

集團犯罪比單一個人的詐欺行為更嚴重,因此規定,包括實施共同正犯和同謀共同正犯三人以上,都比普通詐欺嚴重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評論主題】18 甲行竊得手後,被害人乙發現,追趕在後,一把抓住甲袖口。甲用力反手甩開,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的行為構成準強盜罪,因為其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B)甲的行為構成準強盜罪,因為其係在犯竊

【評論內容】釋字第 630 號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其中「強暴、脅迫」乃是指「達到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的強暴、脅迫」。

【評論主題】12 某甲係一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其身分為兒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可否報導或記載某甲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某甲身分的資訊?(A)不得報導或記載(B)依據「得到人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2條(被害人身份之保密及例外)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不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限制外籍人士出國權利的事由?(A)國家安全 (B)公共秩序 (C)善良風俗 (D)公共衛生

【評論內容】第12條  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二、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三、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四、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評論主題】24 警察合法於甲的住所逮捕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不得實施搜索,因搜索應用搜索票(B)警察不得實施附帶搜索,因僅有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方得為之(C)警察得搜索甲所攜帶的背包(D)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130條 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B)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A)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C)、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搜索範圍,僅限於以下四者: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以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 解釋上應作限縮解釋,限於「立即可控制」之範圍。(D)超出範圍,所以不能搜!

【評論主題】23 警察詢問經逮捕之犯罪嫌疑人甲時,漏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甲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自白無證據能力(B)甲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取決於警察是否出於惡意,甲自白是否

【評論內容】

一、緘默權告知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第1項第2款 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漏為踐行告知的後果

1.檢事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未告知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須告知可行使緘默權;若未告知,所取得之自白,經證明是出於惡意或強迫,且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得作為證據。(B)

2.檢察官 蓄意不為告知

按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則所取得之自白證據能力,應依 刑事訴訟法 第158-4條規定,權衡判斷之。

有這情形才考慮(C)

三、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158-2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

【評論主題】18 甲行竊得手後,被害人乙發現,追趕在後,一把抓住甲袖口。甲用力反手甩開,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的行為構成準強盜罪,因為其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B)甲的行為構成準強盜罪,因為其係在犯竊

【評論內容】釋字第 630 號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其中「強暴、脅迫」乃是指「達到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的強暴、脅迫」。

【評論主題】2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多久未為決議,視為同意?(A)10 日(B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 第95條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評論主題】49 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何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A)外交部(B)交通部觀光局(C)經濟部(D)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56條第4項 但書   (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 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 → 轉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 )

【評論主題】2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因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由下列何機關擬訂之?(A)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B)內政部(C)行政院(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1條1第1項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第2項 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