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si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30條 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B)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A)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C)、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搜索範圍,僅限於以下四者: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以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解釋上應作限縮解釋,限於「立即可控制」之範圍。(D)超出範圍,所以不能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