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有關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C)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D)第三人雖經法院之許可,仍不得參加和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5
統計:A(2),B(4),C(1),D(3),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