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中華民國人甲乙丙三人在日本,詐欺位於韓國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不適用我國刑法,因犯罪地不在我國領域內
(B)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不適用我國刑法,因被害人不在我國境內
(C)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適用我國刑法,因其所犯為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
(D)甲乙丙三人的詐欺案件,適用我國刑法,因甲乙丙三人為我國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42857
統計:A(4),B(0),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Fitzrovi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5條第10款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十、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用戶】elsi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 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4 犯詐欺罪,且符合以下三種情形: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2、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集團犯罪比單一個人的詐欺行為更嚴重,因此規定,包括實施共同正犯和同謀共同正犯三人以上,都比普通詐欺嚴重有加重處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