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某甲係一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其身分為兒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可否報導或記載某甲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某甲身分的資訊?
(A)不得報導或記載
(B)依據「得到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承諾或同意,可以構成阻卻違法事由」的法理,如經某甲本人之「同意」之後,即可報導或記載
(C)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時,即可報導或記載,但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始可為之,以保障某甲之「隱私權」與「人格權」
(D)經承辦檢察官之上級檢察長同意許可後,即可報導或記載,且上述之許可,須以「書面」為之;某甲亦得針對上述檢察長之許可處分,提起抗告與準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elsi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2條(被害人身份之保密及例外)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用戶】elsi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22條(被害人身份之保密及例外)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