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一定要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四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32條 (撤銷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回復我國國籍。五、取得我國國籍。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八、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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