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應移送收容所執行之
(B)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
(C)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 6 小時
(D)不服暫時留置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收容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4706
統計:A(9),B(7),C(78),D(8),E(0)

用户評論

【用戶】Carnivor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選項與暫予收容處分相關,與暫時留置無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

【用戶】nobor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帶往勤務處所B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國民不得逾2小時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案項: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不得逾6小時

【用戶】Carnivor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選項與暫予收容處分相關,與暫時留置無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

【用戶】nobor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帶往勤務處所B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國民不得逾2小時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案項: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不得逾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