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時,我國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係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B)未滿
【評論內容】
(A)規定於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
【評論主題】25.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何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A)家庭幫傭(B)海洋漁撈工作(C)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 8 個月之短期講座(D)
【評論內容】
個人覺得修法後C應該也是對的
教育部並不是就業服務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
而且題目是問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跟教育部認可應該有所不同
【評論主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
【評論內容】
A若單看回函的內容,應該是觀念通知。但是針對申請的這個回函,雖然看似僅是在陳述事實,其實已經有准駁的效果,認為是行政處分應較為妥當。
B 程序無不法一樣可以提出訴願,如對訴願實體決定有不服,或認為該決定違法或不妥等,都可以提出。
C有公法上意思表示代表這個行政行為是生法律效果之法律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罰等。本題的情形應將回函看作是一個准駁處分,既然有行政處分,那原則上自然允許其提出救濟。
D看不出來哪裡沒依法申請
【評論主題】25.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何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A)家庭幫傭(B)海洋漁撈工作(C)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 8 個月之短期講座(D)
【評論內容】
個人覺得修法後C應該也是對的
教育部並不是就業服務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
而且題目是問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跟教育部認可應該有所不同
【評論主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
【評論內容】
A若單看回函的內容,應該是觀念通知。但是針對申請的這個回函,雖然看似僅是在陳述事實,其實已經有准駁的效果,認為是行政處分應較為妥當。
B 程序無不法一樣可以提出訴願,如對訴願實體決定有不服,或認為該決定違法或不妥等,都可以提出。
C有公法上意思表示代表這個行政行為是生法律效果之法律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罰等。本題的情形應將回函看作是一個准駁處分,既然有行政處分,那原則上自然允許其提出救濟。
D看不出來哪裡沒依法申請
【評論主題】29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何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無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許可?(A)曾任考試院考試委員,二年前任滿退職 (B)曾任基隆市市長,二年前任滿退職(C)曾任
【評論內容】
回6F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可以得知考試委員為法律上之政務人員。
再依兩岸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時,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許可。
在臺灣地區公務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亦有相同規定,可以參考。
【評論主題】22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應移送收容所執行之(B)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C)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 6 小時(D)不服暫時留置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收容異議
【評論內容】
A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帶往勤務處所
B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國民不得逾2小時
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案項: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不得逾6小時
【評論主題】6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A)已退職 2 年之直轄市長(B)簡任第十職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評論內容】
(B)(C)規定於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評論主題】【題組】8. 忿然:
【評論內容】
目前我國多數說認為擄人勒贖罪之著手,是在於進行擄人行為時。
依題旨,甲僅有尾隨行為,難認其已著手擄人。既然未著手,則亦無既遂未遂之問題,故此題假的尾隨行為應評價為預備犯。
【評論主題】6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A)已退職 2 年之直轄市長(B)簡任第十職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評論內容】
(B)(C)規定於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評論主題】【題組】8. 忿然:
【評論內容】
目前我國多數說認為擄人勒贖罪之著手,是在於進行擄人行為時。
依題旨,甲僅有尾隨行為,難認其已著手擄人。既然未著手,則亦無既遂未遂之問題,故此題假的尾隨行為應評價為預備犯。
【評論主題】50 下列已在我國施行之國際公約中,何者對遷徙自由、外國人驅逐程序,及兒童國籍權利均有相關條文規範?(A)兒童權利公約 (B)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D)經濟社會文化
【評論內容】
公約第十二條->遷徙自由
公約第十三條->外國人驅逐
公約第二十四條->兒童國籍權利
【評論主題】42 下列有關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逾期居留者,一律逕行強制出境(B)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均應召開審查會(C)若有暫予收容之必要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向法院聲請
【評論內容】
A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一項有規定到 除了強制驅逐出國外,也有限令出國,又依第18條之2,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居留原因仍存在者,處罰後可延期,並非題目所說一律逕行強制出境
B依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只有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才須召開審查會,而且也有規定得不召開的事由
C依兩岸條例第十八條之1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暫予收容不需要經法院同意,須經法院同意的是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
D依兩岸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十項,收容替代處分之規定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評論主題】43 在我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關於其居留期間之權利義務,何者錯誤?(A)居留原因若有變更,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B)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得憑外僑居留證再入國,不須另外申請重入國許可(C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A)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C)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D)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
【評論主題】29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何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無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許可?(A)曾任考試院考試委員,二年前任滿退職 (B)曾任基隆市市長,二年前任滿退職(C)曾任
【評論內容】
回6F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可以得知考試委員為法律上之政務人員。
再依兩岸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時,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許可。
在臺灣地區公務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亦有相同規定,可以參考。
【評論主題】19 下列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概念與規範內容,何者錯誤?(A)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B)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規定者,應適用臺灣地區與
【評論內容】
A港澳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B港澳條例第一條 港澳條例未規定者,若無明文規定-適用其他相關法令,有明文規定->適用兩岸條例
C港澳條例第十條
D港澳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評論主題】2 國際移民之目的地國家多半必須面對無證移民之管理問題,下列與當代各主要目的地國家中無證移民相關之現象描述,何者錯誤?(A)無證移民在目的地國家不可能合法居留(B)無證移民在目的地國家可能享有投票權(
【評論內容】
A:是在美國的情形,無證移民雖然沒有合法證件,但美國仍給予他們合法身分於當地居住
B:涉及了非公民投票的開放程度,有些國家會開放非本國人參與地方或全國性投票,可能只是居留資格也能參與
可以參考看看這個專頁的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MWReferendum/posts/527631550916134
至於無證移民的投票則可以看看美國馬州這個案例
https://www.worldjournal.com/5112416/article-%E6%8C%91%E6%88%B0%E6%86%B2%E6%B3%95%E5%B0%8A%E5%9A%B4-%E8%87%AA%E7%94%B1%E6%B4%BE%E6%81%90%E5%BC%95%E7%81%AB%E4%B8%8A%E8%BA%AB/
C、D:常理判斷來說也是頗有可能性,希望有人能提供相關報告或論述
【評論主題】22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應移送收容所執行之(B)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C)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 6 小時(D)不服暫時留置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收容異議
【評論內容】
A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帶往勤務處所
B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國民不得逾2小時
C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四條第案項: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不得逾6小時
【評論主題】12 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小華前往大陸地區度假旅遊,旅遊期間在當地遺失其護照,試問小華應如何處理最為妥當?(A)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後,前往我國在大陸地區設立之機構申請補發護照(B)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
【評論內容】
請問關於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這部分 是否有條文規定?
【評論主題】12.甲到KTV包廂內與友人飲酒,期間,在座 A 女的男友 B 到包廂內找 A,要 A 離開,甲心生不滿,遂與 B 發生爭吵。甲離開時仍氣憤難消,將汽車停放在門口等待,見 A、B 出現站立在汽車右斜前
【評論內容】
請問這題判斷撞A有未必故意的關鍵在哪裡?
題目中沒看到相關的描述,可能的就只有緊鄰一旁的字眼而已,但僅憑這樣就能夠判斷是未必故意嗎?
【評論主題】6 依據國籍法規定,外國人若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下列何種證明文件?(A)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B)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C)具備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要件裡已經有「有相當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這一款
歸化時,就沒有再次提出的必要了
【評論主題】5 我國國民甲之前因與外國人結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經內政部許可。多年後甲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與其 12 歲之子乙欲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試問有關回復國籍的申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隨同回復
【評論內容】
(D)甲應符合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之要件
不需要居留五年並每年合計居住183日
依國籍法第十五條規定,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第四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評論主題】27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灣定居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B)民國 34 年以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C
【評論內容】
回12F
因為D跟定居沒有關係
兩岸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提到的是依親居留和停留,跟定居無關
【評論主題】15 雇主聘僱何種外國人從事工作,免繳就業安定費?(A)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3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B)經獲准與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C)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
【評論內容】
回3F 除了難民以外這樣理解應該沒錯
聘僱外國人多少會影響到本土勞動條件、人民福祉,而且亦需要花金錢與精力去管理
這些多出來的費用,就衍生出了就業安定費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F9F838F681D1DF6&sms=23B546685F382CD0&s=B8BB290411AD6ACB
安定指的應是安定我國社會,所以就業安定費應該可以視作外國人工作者回饋臺灣社會或是補貼多餘的管理費用
反之,不用繳就業安定費的人員,就可以認為是國家社會已經不需要再花太多力氣去管理的人,就是相對來說較為安定的人,二、四款正是如此
至於第一款應該是因為難民地位較為弱勢的緣故,出於扶助弱勢的人道精神故給予減免
第三款我的看法是 外國人與家屬...
【評論主題】42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扣留或註銷護照者,如係已出國之國民,下列何者不屬於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旅行文件的情形?(A)所持護照係不法取得、冒用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第二十六條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 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 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 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依第二十六條得發給一年以下效期護照及入國許可情形(紅)如下:
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一、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A)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
【評論主題】傾盆大雨中,甫下課的甲發覺自己將傘遺忘在機車置物箱中,為了避免自己遭雨淋濕而感冒,遂未經同意即將他人雨傘取走。請問:下列關於甲所為之刑事責任敘述,何者正確?(A)甲所為成立竊盜罪(B)甲所為成立侵占罪
【評論內容】
回6F
竊盜罪是針對動產,竊占罪則是針對不動產的竊取行為(擅自占用等)
原本就有持有關係,而進一步占為己有應是侵占才對
【評論主題】13 甲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A)甲出生於海外,目前 25 歲,其母親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尚未於臺灣居留(B)甲之配偶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且甲已於臺灣
【評論內容】
A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原因)第一項第四款: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得於臺灣地區申請居留。
B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居留,連續居住一年/居留滿二年+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居留滿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後,始得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定居。
C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得於臺灣地區申請居留。
D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持我國護照入國,並在我國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申請居留。選項D的年數符合無戶籍國民定居規定,但重點在於連續停留與居留滿幾年以上之差異。D選項是停留而非居留。
選項B的答案雖然不完整,但相較於其他選項(居留原因),B是比較接近定居原因的
【評論主題】6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A)已退職 2 年之直轄市長(B)簡任第十職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評論內容】
(B)(C)規定於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評論主題】4 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如何申請工作許可?(A)不必申請工作許可 (B)由本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C)應經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D)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四款便是永久居留,所謂許可,法條沒有寫,但指得是工作許可
【評論主題】【題組】8. 忿然:
【評論內容】
目前我國多數說認為擄人勒贖罪之著手,是在於進行擄人行為時。
依題旨,甲僅有尾隨行為,難認其已著手擄人。既然未著手,則亦無既遂未遂之問題,故此題假的尾隨行為應評價為預備犯。
【評論主題】【題組】8. 忿然:
【評論內容】
目前我國多數說認為擄人勒贖罪之著手,是在於進行擄人行為時。
依題旨,甲僅有尾隨行為,難認其已著手擄人。既然未著手,則亦無既遂未遂之問題,故此題假的尾隨行為應評價為預備犯。
【評論主題】46 香港或澳門居民未滿多少歲,持入出境許可入境,其父或母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A) 18 歲 (B) 12 歲 (C) 14 歲 (D) 20 歲
【評論內容】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七款後段、第九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申請人與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條件。但依同條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其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者,仍得申請定居。
二、未滿十二歲,持入出境許可入境,其父或母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三、有本條例第十七條之情形。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評論主題】16 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時,我國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係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B)未滿
【評論內容】
(A)規定於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一款。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
(B)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規定。規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一第一項之規定,即於入出國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錄存之規定。
(C)每次入出國皆應接受辨識。依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已接受生物特徵識別者,於每次入出國時,仍應接受個人生物特識別資料之辨識。
(D)不包含停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一第一項規定,於入出國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錄存之規定
【評論主題】25.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何種情形不須申請許可?(A)家庭幫傭(B)海洋漁撈工作(C)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 8 個月之短期講座(D)
【評論內容】
個人覺得修法後C應該也是對的
教育部並不是就業服務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
而且題目是問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跟教育部認可應該有所不同
【評論主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
【評論內容】
A若單看回函的內容,應該是觀念通知。但是針對申請的這個回函,雖然看似僅是在陳述事實,其實已經有准駁的效果,認為是行政處分應較為妥當。
B 程序無不法一樣可以提出訴願,如對訴願實體決定有不服,或認為該決定違法或不妥等,都可以提出。
C有公法上意思表示代表這個行政行為是生法律效果之法律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罰等。本題的情形應將回函看作是一個准駁處分,既然有行政處分,那原則上自然允許其提出救濟。
D看不出來哪裡沒依法申請
【評論主題】22 依據護照條例之規定,有關護照及其管理之敘述,何者有誤?(A)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B)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應申請換發之(C)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D)
【評論內容】
答案應該是D喔
【評論主題】【題組】8. 忿然:
【評論內容】
目前我國多數說認為擄人勒贖罪之著手,是在於進行擄人行為時。
依題旨,甲僅有尾隨行為,難認其已著手擄人。既然未著手,則亦無既遂未遂之問題,故此題假的尾隨行為應評價為預備犯。
【評論主題】13. 設將y=4x2-8x 的圖形沿x 軸向左平移 h單位,再沿y 軸向上平移 k單位後恰與 y=4x2+8x+9的圖形重合,求數對 (h,k)=(13) ﹒
【評論內容】
30 甲於中華民國境內購買一張音樂CD,下列何項行為仍須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A)將該CD出售他人 (B)將該CD出租於他人 (C)將該CD借給朋友 (D)於自己經營之餐廳中播放該CD給客人聽
答案:D
請問各位大大 這題為何沒有60題但書之適用?B不也是侵害到著作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