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runner】評論
依據就服法第51條規定→取得永居證之外國人,在台灣地區工作,得不經雇主申請,由本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chieh58】評論
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noboru】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四款便是永久居留,所謂許可,法條沒有寫,但指得是工作許可
【@@】評論
第51條: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 正,且有住所者。 (受聘僱+居留5年+品行端正+有住所)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得不經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