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嵐曦
【年級】
【評論內容】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Ⅰ. 依本法第3條至第5條或第7條規定申請歸化者,除依第10條規定辦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外,其申 請歸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無國籍、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9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14歲者,免附。五、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六、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證明文件。但申請隨同歸化之 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七、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八、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Ⅲ.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第1項第5款所定證明文件。
【用戶】K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施行細則 (106.06.08)第9條 (申請歸化免附文件):III-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得免附§8-I-③ ↓第8條 (申請歸化檢附文件) :I-③-相當財產專業技能
【用戶】于長保生
【年級】
【評論內容】免附警察證明-外僑居留證為依親、未滿14歲。免付財力證明-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隨同歸化未成年子女。免附語言證明-申請隨同歸化未成年子女。以上別人整理的,滿好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