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609 條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天天】評論
第 606 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第 609 條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Damaris】評論
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以揭示限制或免除上開法律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民法第609條參照)。民法第609條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