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者非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A)受監護宣告之人
(B)胎兒
(C)板橋區公所
(D)祭祀公業法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9259
統計:A(13),B(11),C(89),D(7),E(0)

用户評論

礦泉水】評論

(B)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