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1下列各組成語,意義彼此相近的選項是:(A)阮囊羞澀/傾囊相授 (B)一語中的/一氣呵成(C)斬草除根/竭澤而漁 (D)螳臂當車/蚍蜉撼樹

【評論內容】

一語中的【釋義】:一句話就說中要害。同“一語破的”。

【出處】:馬南邨《燕山夜話·交友待客之道》:“這是把虛心看做交友待客的根本態度,真可謂一語中的,抓住了要害。”

【評論主題】33.Pope Benedict XVI has___ into the evolution deb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saying the universe was

【評論內容】

involved後面介係詞要加 in但題目後方的介係詞是into所以不可以用involved

【評論主題】35.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評論主題】34.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A)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B)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C)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D)社團得經全體社

【評論內容】

A 民法 57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B  民法52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C民法  51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D民法  53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評論主題】3. 某公營事業辦理「周年特展及聯展」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9 款委託專業服務,第1次辦理招標公告,其投標廠商有幾家即可開標?(A) 1家(B) 2家(C) 3家(D) 6家

【評論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  ─┼────────────             ┼────────────               ──┤│一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無。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       │款至第十一款之應徵廠商。│。                                               │├─  ─┼────────────             ┼────────────              ──┤

【評論主題】17 在處理土地登記程序中,下列何種登記須辦理公告程序?(A)繼承登記(B)時效取得登記(C)書狀換給登記(D)消滅登記

【評論內容】

書狀"補給"登記 才需要公告書狀"換給"登記 無須公告

【評論主題】44 依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期限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五年(B)十年(C)未有取得期限規定(D)十五年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83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評論主題】31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依法劃設逾二十五年仍未經政府取得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得優先辦理何事項?(A)優先設定地上權 (B)優先信託需用機關(C)優先與公地開發實施容積移轉 (D)優先與公有非公用

【評論內容】

都市計劃法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0 地價稅之累進課稅,依法就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者,試指出該土地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為何?(A)五倍以下 (B)五倍至十倍 (C)十倍至十五倍 (D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評論主題】37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應向下列那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A)交通部 (B)國防部 (C)內政部 (D)經濟部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 5 條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備查。

【評論主題】16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關於相關費用之負擔,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公共設施用地分擔比例由地方政府定之 (B)規劃設計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分擔(C)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

【評論內容】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第 11 條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依前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評論主題】19 課徵地價稅時,其税基資料,係來自何機關?(A)財稅機關 (B)地政機關 (C)警政機關 (D)民政機關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40條(稽徵程序)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15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主要由下列那個單位負責隨時檢查有無違反使用情形?(A)建管處 (B)縣(市)政府 (C)地政事務所 (D)鄉(鎮、市、區)公所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第5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評論主題】12 下列那個地區適合劃定為農地重劃地區?(A)依法完成都市計畫非農業使用之土地 (B)依法編定為工業區、科學園區或非農業之專用區(C)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耕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D)未來可能釋出非

【評論內容】農地重劃條例第六條(重劃區勘選之應循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評論主題】13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法舉行?(A)公證 (B)聽證 (C)說明會 (D)公聽會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 第 10 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評論主題】9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劃設逾幾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評論內容】

都市計劃法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3. 某公營事業辦理「周年特展及聯展」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9 款委託專業服務,第1次辦理招標公告,其投標廠商有幾家即可開標?(A) 1家(B) 2家(C) 3家(D) 6家

【評論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  ─┼────────────             ┼────────────               ──┤│一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無。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       │款至第十一款之應徵廠商。│。                                               │├─  ─┼────────────             ┼────────────              ──┤

【評論主題】12 下列那個地區適合劃定為農地重劃地區?(A)依法完成都市計畫非農業使用之土地 (B)依法編定為工業區、科學園區或非農業之專用區(C)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耕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D)未來可能釋出非

【評論內容】農地重劃條例第六條(重劃區勘選之應循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評論主題】15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主要由下列那個單位負責隨時檢查有無違反使用情形?(A)建管處 (B)縣(市)政府 (C)地政事務所 (D)鄉(鎮、市、區)公所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第5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評論主題】33.Pope Benedict XVI has___ into the evolution deb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saying the universe was

【評論內容】

involved後面介係詞要加 in但題目後方的介係詞是into所以不可以用involved

【評論主題】34.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A)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B)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C)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D)社團得經全體社

【評論內容】

A 民法 57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B  民法52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C民法  51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D民法  53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評論主題】35.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評論主題】3. 某公營事業辦理「周年特展及聯展」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9 款委託專業服務,第1次辦理招標公告,其投標廠商有幾家即可開標?(A) 1家(B) 2家(C) 3家(D) 6家

【評論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  ─┼────────────             ┼────────────               ──┤│一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無。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       │款至第十一款之應徵廠商。│。                                               │├─  ─┼────────────             ┼────────────              ──┤

【評論主題】44 依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期限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五年(B)十年(C)未有取得期限規定(D)十五年

【評論內容】

都市計畫法  第83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評論主題】17 在處理土地登記程序中,下列何種登記須辦理公告程序?(A)繼承登記(B)時效取得登記(C)書狀換給登記(D)消滅登記

【評論內容】

書狀"補給"登記 才需要公告書狀"換給"登記 無須公告

【評論主題】31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依法劃設逾二十五年仍未經政府取得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得優先辦理何事項?(A)優先設定地上權 (B)優先信託需用機關(C)優先與公地開發實施容積移轉 (D)優先與公有非公用

【評論內容】

都市計劃法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最小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A)二倍 (B)三倍 (C)五倍 (D)七倍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 第26條

◆ 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評論主題】20 地價稅之累進課稅,依法就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者,試指出該土地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為何?(A)五倍以下 (B)五倍至十倍 (C)十倍至十五倍 (D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評論主題】37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應向下列那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A)交通部 (B)國防部 (C)內政部 (D)經濟部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 5 條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備查。

【評論主題】16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關於相關費用之負擔,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公共設施用地分擔比例由地方政府定之 (B)規劃設計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分擔(C)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

【評論內容】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第 11 條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依前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評論主題】15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主要由下列那個單位負責隨時檢查有無違反使用情形?(A)建管處 (B)縣(市)政府 (C)地政事務所 (D)鄉(鎮、市、區)公所

【評論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第5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評論主題】12 下列那個地區適合劃定為農地重劃地區?(A)依法完成都市計畫非農業使用之土地 (B)依法編定為工業區、科學園區或非農業之專用區(C)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耕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D)未來可能釋出非

【評論內容】農地重劃條例第六條(重劃區勘選之應循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評論主題】13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法舉行?(A)公證 (B)聽證 (C)說明會 (D)公聽會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 第 10 條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評論主題】9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劃設逾幾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評論內容】

都市計劃法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9 課徵地價稅時,其税基資料,係來自何機關?(A)財稅機關 (B)地政機關 (C)警政機關 (D)民政機關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40條(稽徵程序)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評論主題】14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下列何者擬訂?(A)直轄市、縣(市)政府 (B)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C)都市計畫委員會 (D)實施者

【評論內容】

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九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前二...

【評論主題】21 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如政府實施照價收買時,其照價收買之地價,應以下列何者為準?(A)以其申報地價 (B)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C)以公告地價 (D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第 31 條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補充平均地權施行條例.第 21 條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評論主題】22 重新規定地價時,下列有關公有土地申報地價之敘述,何者正確?(A)以各該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其申報地價(B)以各該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C)免予申報,並以各該宗土地公告地價為其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評論主題】20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協助不動產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人員,係指下列何者?(A)不動產助理經紀人 (B)不動產經紀人秘書 (C)不動產經紀助理員 (D)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4 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十、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評論主題】14 關於市地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下列何者正確?(A)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人視需要定之(B)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C)不得大於畸零地使用規則所規定之寬度、

【評論內容】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30 條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評論主題】13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土地總登記後,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主張時效完成之權利登記?(A)地上權 (B)抵押權 (C)不動產役權 (D)農育權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

 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評論主題】11 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之主要程序,下列順序何者正確?①水利狀況調查 ②高程及地形測量 ③農路、水路工程設計 ④農路、水路中心位置測量及釘樁⑤農路、水路系

【評論內容】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如左:一、水利狀況調查。二、高程及地形測量。三、農路、水路系統規劃及規劃圖、報告書送審。四、農路、水路中心位置測量及釘樁。五、農路、水路工程設計。六、編製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送審。七、工程發包。八、放樣施工。九、施工管理。十、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十一、辦理決算。前項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設計,其在農田水利會灌區範圍內者,當地農田水利會應派員參與。

【評論主題】10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土地界址得調整之要件?(A)同一地段 (B)地界相連(C)都市及非都市土地界址調整 (D)使用性質相同

【評論內容】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25 條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評論主題】6 登記機關對審查無誤之土地總登記案件,應公告 15 日,其公告內容應載明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A)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B)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統一編號(C)公告起訖日期(D)土地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2 條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

 第 73 條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三、公告起訖日期。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評論主題】7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下列何者定之?(A)地政事務所 (B)直轄市、縣(市)政府(C)中央地政機關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37 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8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排除民法規定,共有人無須全體同意,即可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但何種權利設定時除外?(A)典權 (B)抵押權 (C)地上權 (D)不動產役權

【評論內容】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34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A)公有土地被占用未滿二十年(B)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滿二年(C)未申請繼承登記之土地,自繼承開始逾二年未辦理者(D)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者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  29條

第 29 條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四、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七、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八、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九、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十、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十一、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

【評論主題】29 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下列那一項規定者,得逕予出租?(A)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B)依法得徵收者(C)民國 82 年 9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

【評論內容】

國有財產法

第42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三、依法得讓售者。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評論主題】32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A)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時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B)因土地徵收之登記(C)因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

 第 28 條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7 民國 89 年 1 月 28 日以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須滿多少年,該農舍始得移轉?(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六年

【評論內容】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8 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第一項及前...

【評論主題】24 關於土地法所稱土地改良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業改良物二種(B)建築改良物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C)農業改良指附著於土地之農業產品與生產工具(D)農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5 條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評論主題】1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 30 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1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前項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第二項所稱應繳納之價額,指徵收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口或物件已遷移者,無須繳納遷移費。前項徵收補償地價,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包括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應受領之價金。

【評論主題】16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進行通盤檢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全國國土計畫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B)全國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

【評論內容】

國土計畫法  第15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

【評論主題】14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下列何項處罰?(A)處拘役或處行為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B)

【評論內容】

國土計畫法  第38條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二、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進行使用。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依前三項規定處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

【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登記費之敘述,何者最正確?①土地總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②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使用執照上所列工程造價總值千分之二計徵

【評論內容】

土地法

◆ 第 65條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 第 76 條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評論主題】1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原處分機關移送何機關執行之?(A)轄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轄區行政法院(C)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 第四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31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測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有關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辦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A)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B)

【評論內容】◆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非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A)受監護宣告之人 (B)胎兒 (C)板橋區公所 (D)祭祀公業法人

【評論內容】(B)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