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下列那一項規定者,得逕予出租?
(A)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B)依法得徵收者
(C)民國 82 年 9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租金者
(D)區段徵收地區之抵價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1),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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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評論

國有財產法第42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三、依法得讓售者。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